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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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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激光去痣不留印迹白嫩细致的脸莆田瑞丽整形美容医院
公司名称:莆田瑞丽
联 系 人: 小林
联系电话:0594-6181818 (归属地:莆田)
详细信息
类别:整形美容
详细地址:莆田妇产医院一号楼(原南方大酒店)
白嫩细致的脸上长了个痣,十分影响美观,对美丽的容颜可谓一大缺损。很多朋友想祛痣,目前激光祛痣是非常好的治疗方法,它安全的、无痛、不留印迹,还具有全新焕颜的功效。是很好的祛痣方法! 激光去痣的原理是,将激光在瞬间爆发出的巨大能量置于色素组织中,把色素打碎并分解,使其可以被巨噬细胞吞并掉,而后会随着淋巴循环系统排出体外,由此达到将色素去掉的目的。激光去痣安全无创、不出血、不结痂,无需休息。 激光去痣可以适用的痣的类型很多,比如各种色素痣、太田痣、鲜红斑痣等,疗效都很明显,并且不容易留疤,风险性小,术后恢复时间也是比较短的,不需要进行特殊的护理,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激光治疗太田痣后应避免太阳直射,太田痣治疗间隔次数为2-3个月。激光去痣既简单又有效,很多人都用激光去痣来让自己的脸更加干净光洁。 激光去痣是利用激光在瞬间爆发的巨大能量作用于色素组织,使色素击碎,分解,被巨噬细胞吞噬掉,随淋巴循环排出体外,从而达到祛除色素的目的。 相信每个人的身体上多多少少都会长一些痣。痣除了长在脸上,还可以在身上任何部位存在。绝大多数痣是良性的,不会损坏身心健康,但是有时长在突出的地方也会影响我们的视觉美。而且少数人的痣会发生恶变。所以除掉一些多余的痣会使得肌肤更加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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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小林
联系电话:0594-6181818 (归属地: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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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鸿武:基本药物价格虚高还是虚低市场说了算
2009~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大力推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面展开。由于当初国家无统一规则,各地基本招标基本延续了之前非基药招标的方式,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各地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会偏高于之前基层医疗机构的市场采购价格”,于是,各地积极探讨二次议价的机制,方使基本药物制度得以实施。
期间,重庆基药官司、各地中标价格高的报道等成为年度热议话题,“天价芦笋片”事件出现后,更将药价虚高上升至全社会焦点。
不能跟着感觉走
2010年底,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颁布,以“安徽模式”为先导的双信封评标、单一货源承诺、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只招生产企业、统一支付、全程监管、配送让渡市场为特点的“基本药物招标规定动作”全面实施。截至目前,全国27个省(市)已在实施。
上述方式冲破了10余年招标难以真正降低药品价格的界限,首次使中标价格与市场供货价格相接近,但出现了中标价格低于生产成本、“唯低价是取”难以保障用药安全等激烈争辩,舆论又一边倒地倾向价格虚低。
药品价格是虚高还是虚低,绝不是一种感觉,更不是人云亦云。舆论传播的放大效应也许会误导政策方向,让我们习惯性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药价虚高时,我们看到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讨论稿的出台、基本药物价格成本调查进行、严格价格备案制度出台等;价格虚低时,又看到制定“地板价”、基本药物有望统一定价、加强对中药生产的监管等消息浮出水面。对价格虚低或虚高的认识,行业似乎在摇摆中飘忽不定,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是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评价药品价格高低的客观标准。
进行全社会基本药物生产成本调查本是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的。但目前由企业申报成本,政府部门备案审批的机制,致使同一产品的成本离散度较大,难以获得同一产品的统一价格。另一方面,企业都以盈利为出发点,很难保证每家企业心都能甘情愿地主动上报真实成本。加之我国有4700余家生产企业,对所有企业的所有产品成本进行一一核对难度太大,成本调查和摸底结果也只是样本数据,价格究竟是高还是低,不是那么容易下结论的。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价格是市场的杠杆,调节市场需求,使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波动。在产品购销中,经营者总想提高价格,而购买者总希望降低价格,这是一对客观存在的矛盾,所以在市场环境下,必然出现等价交换的趋势。如果一方总占便宜,另一方总吃亏,这样的产品购销是不能持续的。优胜劣汰的法则,又使得产品价格有越来越低的趋势。市场是价格的调节剂,就像一杆公平秤,是使价格趋于合理的最根本的手段,行政性调解只起到宏观调控作用,这是客观规律。
在基本药物未实施集中采购之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市场与零售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一样,是趋于市场化的市场,其采购导向是采购价格越低,获利越多,有极强的压低药品采购价的动力。尽管购销差价率在40%~65%之间,表面上看,差价率高于国家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顺价加价15%,但由于购进价格很低,其零售价格就只是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30%左右。这时,生产经营企业会以真实的价格作为最核心的竞争手段,此种交易模式下,回扣没有空间,无需“走票”,无需建设药代队伍进行促销,无需政府公关。经过10多年的市场竞争,形成相对稳定和合理的价格体系,维系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和谐和持续发展,构成生产企业→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基层医疗机构的供应价值链条。
56号文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客观情况,规定“以招标前形成的基本药物市场价格作为各地基本药物的最高限价”,通过批量作价的方式进一步降低价格,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药品价格的思路。按照此客观价格标准衡量当前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不难发现大部分药品价格依然偏高,也会发现部分产品的中标价格低于市场供货价。那么,为何新一轮的招标中依然会出现同厂同品同剂型同规格的产品,中标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供货价格的现象呢?
笔者以为,一是基本药物招标前市场价格统计上有缺失;二是价格越高越好卖的“潜规则”作怪,甚至出现价格不降反升的现象;三是10余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非基本药物招标,使得企业谙熟其中规律,有一套成熟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四是各家企业的渠道管控模式、目标市场、竞争策略不同,决定了产品的市场供货价格不同;五是有部分违规生产但蒙混过关的假劣药充斥市场。
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中出现蒙混过关的假劣药(前几年已有报道),是对我国中药产业长期存在的质量标准缺陷、企业诚信度良萎不齐等问题的集中体现,招标对价格的要求就像催化剂,加剧了这一问题的暴露。这不是招标之过,药品招标的原则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按照我国《招标法》和国际通行规则,招标的实质是对合格产品进行价格比较,如果要让招标承担对质量的把握,恐难以承担其重,这不是通过设定“地板价”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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